穗府辦函〔2014〕14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續(xù)實施穗府辦〔2009〕48號和穗府辦2013〕33號文件的通知
各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jīng)市人民政府同意,《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建委關于廣州市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09〕48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市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對應項目調劑操作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3〕33號)有效期延長至2015年10月23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