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
關于加強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對本市摩托車(二輪、三輪摩托車
一、本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由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統(tǒng)一核發(f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tǒng)一注冊登記并核發(fā)牌證。符合《廣州市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殘疾人,每人只能申領并注冊登記
不符合《廣州市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辦法》規(guī)定車型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不核發(fā)牌證,并禁止上道路行駛。
二、為嚴格查處摩托車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營運、非法上道路行駛及擾亂交通、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本市摩托車限行范圍內(nèi)各加油站停止給摩托車、無號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加油。各加油站或加油站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擅自為上述車輛加油的,依據(jù)有關管理制度追究責任。
三、對在本市非法生產(chǎn)、銷售或擅自拼改裝摩托車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駕駛摩托車或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依法扣留的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
(二
六、對利用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從事營運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據(jù)《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予以罰款。
七、嚴禁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嚴禁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違反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駕駛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車站、專業(yè)市場、地鐵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強行攬客,不聽勸阻,或者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九、凡聚眾擾亂機關單位秩序、非法攔路造成交通擁堵的,或在加油站尋釁滋事,妨礙加油站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凡阻礙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011年6月1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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