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發(fā)《廣州市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財政局反映。
2001年4月3日
一、為適應建立國庫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減少撥付環(huán)節(jié),加大監(jiān)管力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fā)省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暫行辦法的通知》
二、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集中支付的財政性資金
(一
(二
(三
(四
國債專項資金、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外國政府貸款資金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和貸款協(xié)議進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市計委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項目
四、集中支付資金的支付范圍,包括建設項目概
五、集中支付資金的撥付必須經過審核,并以審核結論為依據。市財政局根據《關于加強財政性建設工程項目預決算審核工作的通知》
六、納入集中支付的新建項目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招標投標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招標
七、對有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市財政局要切實加強對配套資金的管理,督促項目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配套資金特別是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的到位進度不得低于財政性資金到位的比例。建設單位必須向市財政局提供年度配套資金計劃及資金到位憑證,配套資金不落實或者長期不能到位的,市財政局有權緩撥或者停撥集中支付資金。
八、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給項目承建單位或者設備供應商、代理商
九、集中支付資金撥付的申請程序。
(一
1.建筑安裝投資
2.設備投資由建設單位憑合同提出申請
3.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的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由建設單位核實后提出申請
4.以國家資本金投入的投資,由持股法人單位填制
(二
按規(guī)定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應在項目保修期滿及市財政局委托的投資審核機構核定工程結算后撥付。
十、建設單位根據市財政局提供的資金轉賬憑證和有關收款票據,應按照國有建設單位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規(guī)定,健全財務賬冊,做好建設項目的財務核算,編報基建財務會計報表,并及時向市財政局報送基建資金使用信息及有關投資效益分析資料。
十一、建設單位(含實行資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單位
十二、承建單位、設備供應商、代理商和項目監(jiān)理單位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認真履行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條款,在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款或者設備款時,要認真核算,如實申報。經檢查發(fā)現其弄虛作假的,報請市政府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市財政局要及時向招投標管理機構予以通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可根據其違規(guī)程度、性質,依照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集中支付資金撥付、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及時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對違反基建程序,挪用、轉移、截留建設資金和資本金,不按規(guī)定繳納應繳稅費,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造成投資缺口、資金損失或者發(fā)生重大質量問題的,市財政局應當緩撥或者停付資金,并及時報請市政府責令其改正,直至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財政局不能按照規(guī)定期限及時撥付資金而又無正當理由的,市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
十四、本辦法自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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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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