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加快推進河涌綜合整治和污水處理工程建設的通告
穗府[2008]53號
為全面推進本市河涌綜合整治和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改善城市水環(huán)境質量,建設宜居城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廣州市河涌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加快推進全市河涌綜合整治和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分步驟實施河涌綜合整治和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列入綜合整治和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范圍的河涌適用本通告。
二、河涌綜合整治和污水處理有關工程建設范圍按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有關規(guī)劃許可文件確定。
三、河涌綜合整治和污水處理工程所在區(qū)域建設用地涉及的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由相關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四、工程建設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顧全大局,積極支持和配合本市河涌綜合整治和污水處理工程建設,不得阻礙工程的測量、鉆探、施工及征地拆遷工作。
五、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河涌兩岸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行拆除工程建設范圍內的違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強拆,強拆費用由違法單位或個人支付。
六、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對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的新建建(構)筑物和建(構)筑物的擴建部分以及新栽種的植物不予補償。
七、違反本通告,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根據(jù)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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